工程合同纠纷的抗辩要点(工程合同纠纷找哪个部门)
最高院民一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要点梳理汇总
最高院民一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要点梳理汇总如下:审计结论与合同效力:审计部门对建设资金的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活动,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和履行。除非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审计结论不能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及《建工解释一》第三十五条,只有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才享有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因未直接与发包人签订合同,不属于法定主体,故不享有该权利。
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受施工合同效力影响,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仍可享有。承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起算时间: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谢勇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系列裁判观点如下:违反保护建设工程质量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在建设工程领域,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了一系列强制性规定,其核心目的在于保障建设工程质量。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反这些强制性规定,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1年第21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享有的特殊权利,允许其在特定条件下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然而,实际施工人并非与发包人直接签订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因此不享有这一优先受偿权。
最高法民一庭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如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的,应当依法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计算折价补偿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的,发包人应参照合同约定计算承包人应得折价补偿款。
最新!20201104山东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1、工程量争议:审查招投标文件、合同、签证、图纸等;已付工程款争议:审查收付款凭证、领款单、付款习惯等;工程质量争议:审查图纸、验收报告、现场勘查记录、使用照片等。
福建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1、福建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要点如下:内部承包合同性质与效力认定:承包人与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属内部经营方式,法律不禁止。承包人仍需管理施工过程及质量,对外承担权利义务。以承包方无资质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2、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第3条指出:挂靠人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实际施工人起诉要求被挂靠人承担责任的,不予支持。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第49条亦规定:挂靠人以自己名义签订买卖合同,材料设备供应商起诉被挂靠人的,不予支持。
3、发包人拖延验收但验收结论为不合格时工期的计算相关规定:福建高院建工疑难解答(2007)号13条指出,发包人拖延验收,而验收的工程质量不合格,经修改后才通过竣工验收,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以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之日作为竣工日期。
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30个裁判要旨
1、人民法院案例库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30个裁判要旨如下: 关于管辖因履行消防及空调安装工程合同引发的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消防及空调安装工程涉及大量隐蔽工程,施工成果直接添附于总工程项目,属于建设工程范畴,应认定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书面协议中包含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期限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劳动合同条款,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第二倍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人民法院案例库关于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要旨主要包括以下三点:违约损害赔偿中的可得利益损失认定在合同纠纷中,非违约方主张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时,若其能证明该损失可通过“违约行为发生后合理期间内合同履行地的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进行量化,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支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17〕151号)合同效力认定:明确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范围,符合《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项目应依法招标,但民间投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二审合同效力认定不一致处理:二审法院可释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各方同意则参照相关规定审理,无需发回重审;当事人不同意且合同效力影响重大的,发回重审。二审认为合同无效可直接判令发包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确保挂靠人以自己名义签订分包或转包合同,且被挂靠人未参与履行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第22条,若挂靠人以自己名义签订分包或转包合同,且被挂靠人未参与合同履行(如未介入结算、工程量确认等),被挂靠人可免除连带责任。
广东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11)37号)第15条规定:“承包人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债权依法转让,债权受让方主张其对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可予支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当事人以补充协议等形式约定的正常的工程量增减、设计变更等,一般不认定为“实质性内容不一致”。
